2008年11月3日,我所翟国涛律师收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惠中法民一初字第6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惠州市博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博劳仲案字(2008)第321-330号裁决书。至此,我所翟国涛律师代理惠州康科公司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取得胜诉结果。
惠州康科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五金塑胶产品的外资企业,受近期金融风暴影响,企业订单量下降,因此企业调整员工工作时间,致使员工不再加班。以本案当事十员工,因企业不再加班导致收入减少,遂通过拦截公司出入车辆、消极怠工等方式与公司对抗,导致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遭受严重影响,公司在三次警告无效情况下只得解除与本案当事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当事员工遂申诉至博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经济赔偿金等。博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败诉,因裁决金额低于博罗县十二个月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总额,因此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公司不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博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生效后,当事十员工即向博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博罗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强制执行文件,要求公司将执行款项划入法院执行账户。
我所接受康科公司委托后,即组织专业律师研究案件,认为博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程序及使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康科公司可向惠州市中级人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于是,我所立即指派翟国涛律师负责处理此案,第一时间准备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材料,该案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同博罗县人民法院执行负责法官沟通,要求中止执行,该笔执行款项暂不支付给当事十员工。本案庭审中,翟国涛律师重点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仲裁裁决书程序、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陈述,认为仲裁裁决书应予以撤销。最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翟国涛律师的意见,以对同一事实适用两条对立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理由,裁定驳回博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