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律师辩护后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而被无罪释放
--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 罗曼律师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管某,男,二十二岁,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蕲春县人。案发时在东莞市塘厦镇某工厂打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侦查查明的事实:7月7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管某与同厂员工杨某均因在工厂内打篮球而发生矛盾,后杨某均怕管某报复,便找王某波、赵某、李某辉帮忙解决此事,管某便与该三人的矛盾加剧。7月8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管某与王某(在逃)在台塘厂门口遇到王某波、赵某、李某辉三人,李某辉上前问管某想怎样,管某一把推开李某辉,王某随即冲上前将李某辉推倒在地,并拳打脚踢,赵某上前帮李某辉过去打王某,管某见状,就把赵拉到一旁打起来,这样管某便和王某波、赵某对打,王某和王某波、李某辉对打,打斗过程中王某将王某波推倒在地,王某波在摔跌时右下颚被挫裂出一道约3厘米的伤口,致原发性脑干损伤死亡。犯罪嫌疑人王某逃跑,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辩护结果
经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多方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并充分运用证据和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管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故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管某不起诉。管某被无罪释放。
三、案件评析
1、全面了解案情,认真审核证据,明确案件疑点。
据管某亲属及同事反映,管某父亲早亡,母亲含辛茹苦将其养大,他是母亲未来的期望。他平时在工厂上班表现较好,没有与人发生过冲突,更没有刑事犯罪、治安处罚的前科。作为管某的辩护律师,我抱着审慎而客观的态度,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管某,认真仔细地向其询问案发事实经过,管某陈述如下:
7月7日下午18时许,管某与同厂的几个男子在厂内篮球场打球过程中与杨某均发生矛盾,杨说要找人打管某,被保安劝开,晚上7点多钟,管某在车间上班,杨某均让人给管某传话,让管某给他500元钱,不然晚上找人砍管某。8日清晨,管某将此事向厂领导反映,厂领导答应找杨某均谈谈,不让他闹事。8日下午18时左右,管某与同事王某、吴某在厂门口的花坛边玩耍,杨某均与一“河南人”和一赤裸上身的男子等人也在附近玩耍,看到管某,“河南人”(赵某)让人给管某传话,让管某赔钱,还要赔礼道歉,请客吃饭,否则,就要砍他,管某拒绝其要求,过了几分钟,杨某均与“河南人”(赵某)和赤裸上身的男子(李某辉)一起向管某走来,其中赤裸上身的男子用力推管某的左肩,问管想怎么样,与管在一起的王某看不过,就上前推那男子,那“河南人”上去打王某,管某就上前推拉那个“河南人”,并把他推到花坛里了,那河南人用力拉管某的T恤衫,并把管的头盖住,几分钟后,王某过来拉管某,让他走,管某起来时,看到有一个男子躺在地上,开始管某以为躺在地上的男子(王某波)是开始打他的赤裸上身的男子,后来才知道不是,躺在地上的男子是怎么参与打架的,又为什么躺在地上,管某不清楚。后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律师向管某了解的案发事实经过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有一定的出入,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多方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为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也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除了认真査看案卷资料,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辩护律师几次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工厂,找到负责人了解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得知死者等人曾多次敲诈过附近工厂的员工及路人的财务,当地群众对他们的违法行为非常不满,本案的发生确实是因为管某拒绝被杨某均等人敲诈勒索,杨某均认识的社会闲散人员河南人、赵某等三人见索财不成,便恼羞成怒,看到在工厂门口聊天的管某,便上前动手推打管某,管某奋起自卫,继而与对方推拉,管某的工友王某看不过管某被欺负,也帮忙推拉对方人员,在打斗中王某波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通过认真调查、走访,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认为犯罪嫌疑人管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公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
3、充分运用收集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管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罪罪名不成立。
首先,本案是由于杨某均敲诈勒索管某未果,进而纠集同伙(其中包含死者王某波)对管某实施伤害而引发的。
根据本案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管某与杨某均是在同一家工厂工作的同事,由于双方在打篮球时发生一点小的摩擦,杨某均就不依不饶,发生矛盾当天,杨让工友赵某传话给管某,让管某给他赔偿500元钱,平息此事,否则就殴打管某,管某不同意,认为杨的要求无理。第二天,管某与工友王某等人在厂门口附近聊天时,河南人赵某就与赤裸上身的男子李某辉以及王某波走了过来,李主动上前挑衅并推打管某的肩膀,两人开始推打,赵某、王某、王某波也先后参与打斗,王某看到管某被打,就上前推李某辉,赵某上去打王某,管某就上前推拉赵某,这样管某与赵某对打,王某与李某辉、王某波对打,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波倒地不省人事,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波在摔跌时右下颚着地致原发性脑干损伤死亡。上述案件事实充分说明,本案是由于杨某均等人敲诈勒索管某未果,进而对管某实施伤害而引发的。
其次,管某在本案中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打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防卫过当。公安机关指控管某故意伤害罪罪名不能成立。
由于杨某均等人向管某敲诈钱财未果,便与同伙动手殴打管某,管某只能自卫抵挡,且管某只是用肢体来自卫,并未使用任何工具,也未给对方造成伤害。管某与死者王某波并不认识,双方也没有任何肢体接触,王某波是何时参与打斗的,管某并不知情,尽管王某波在打斗过程中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但管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对其王某波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四、正确理解与适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条款。
1、何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2、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的区别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和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管某的行为属于为了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对王某波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罪罪名不成立。
后记: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办理的不仅是一个刑事案子,而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前途甚至人生。通过我们严谨负责、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不畏艰辛、追求司法正义的精神以及娴熟的工作技巧和经验,实现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维护法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